塔城地区乌苏市西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二期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工程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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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正内容:
原招标公告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6条其他要求和招标文件中须知前附表1.4.2中联合体要求为:(1)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牵头单位的,联合体各方必须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本项目牵头方为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2)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对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3)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招标人,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4)联合体成员若为自治区区外企业需提供进疆企业信息报送手续,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且项目班组人员须为进疆企业信息报送手续中登记人员;(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所有成员单位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围所对应责任和权利。
现变更为::(1)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牵头单位的,联合体各方必须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本项目牵头方为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2)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对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3)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招标人,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4)联合体成员若为自治区区外企业需提供进疆企业信息报送手续,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且项目班组人员须为进疆企业信息报送手续中登记人员;(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所有成员单位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围所对应责任和权利。
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请各投标人在塔城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答疑澄清文件。
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请各投标人在塔城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答疑澄清文件。
变更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本次招标项目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若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未明事宜,其后果自行承担,特此通知!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办公室) 地 址:乌苏市新市区长江路143号水林综合大楼 联 系 人:钟双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888号绿地中心蓝海16楼 联 系 人:耿传奇、梁伟、赵景、杨晖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