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15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5-******(兼传真),E-mail:******;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复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20万吨/年丁苯胶乳项目 | 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内你公司现有厂区内西北侧空地 | ******有限公司 |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 投资47154.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0万元,。 |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冲洗废水混入清下水管网。严按《报告书》确认的废水处理方案,项目循环冷却系统全部回用至现有环氧氯丙烷装置,工艺废水及深冷及废气分离水经废水收集池后进入本项目废水处理系统预处理,与******有限公司。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料储运、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有组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丙烯腈、1,3-丁二烯分别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表6和表7标准限值,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丙烯酸、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标准,其中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去除效率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标准,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丙烯酸、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企业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三)你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你公司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事故池、危废仓库、原料仓库、成品仓库、装置区、污水处理区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 (五)你公司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要求,严格落实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强化转移过程管理等。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