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塔城地区裕民县巴尔鲁克山西坡蓄水调节池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不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新政发〔2023〕58号)规定,现将塔城地区裕民县巴尔鲁克山西坡蓄水调节池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塔城地区裕民县巴尔鲁克山西坡蓄水调节池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
塔城地区裕民县巴尔鲁克山西坡蓄水调节池工程区位于裕民县城以西约8km处,主要涉及裕民县江格斯乡,蓄水调节池具体占地坐标:
西北侧坐标:经度82°51'44.69",纬度 46°10'55.23"。
东北侧坐标:经度82°52'18.72",纬度46°11'00.30"。
东南侧坐标:经度82°52'29.82",纬度46°10'28.98"。
西南侧坐标:经度82°51'39.34",纬度 46°10'30.43"。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塔城地区裕民县巴尔鲁克山西坡蓄水调节池工程建设项目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塔城地区裕民县巴尔鲁克山西坡蓄水调节池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建设项目(含扩建、改建等),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开展探矿采矿工作,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上述区域内的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以后自行入住的人口和在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人口对待。
三、塔城地区裕民县巴尔鲁克山西坡蓄水调节池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技术设计深度要求,对上述区域打桩定界并设置长久性明显标志,同时对打桩定界范围以内各项实物指标进行调查、登记、公示、核定,并确认到户、到人,经移民户户主或迁改建单位和调查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后建卡建档。在完成实指标调查后,在合理的设计周期内编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为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完成之日止。
一、塔城地区裕民县巴尔鲁克山西坡蓄水调节池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
塔城地区裕民县巴尔鲁克山西坡蓄水调节池工程区位于裕民县城以西约8km处,主要涉及裕民县江格斯乡,蓄水调节池具体占地坐标:
西北侧坐标:经度82°51'44.69",纬度 46°10'55.23"。
东北侧坐标:经度82°52'18.72",纬度46°11'00.30"。
东南侧坐标:经度82°52'29.82",纬度46°10'28.98"。
西南侧坐标:经度82°51'39.34",纬度 46°10'30.43"。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塔城地区裕民县巴尔鲁克山西坡蓄水调节池工程建设项目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塔城地区裕民县巴尔鲁克山西坡蓄水调节池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建设项目(含扩建、改建等),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开展探矿采矿工作,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上述区域内的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以后自行入住的人口和在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人口对待。
三、塔城地区裕民县巴尔鲁克山西坡蓄水调节池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技术设计深度要求,对上述区域打桩定界并设置长久性明显标志,同时对打桩定界范围以内各项实物指标进行调查、登记、公示、核定,并确认到户、到人,经移民户户主或迁改建单位和调查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后建卡建档。在完成实指标调查后,在合理的设计周期内编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为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完成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