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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食品产业园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审批信息

涟水县食品产业园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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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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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概述

规划名称:涟水县食品产业园开发建设规划。

规划范围:北至今世缘大道,南抵情缘大道,西至淮高路,东以八斗渠为界,园区总用地面积558.25公顷。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4-2035年,规划近期为2030年。

产业方向:重点发展食品饮料制造和加工(含酿酒)及食品包装产业,辅助发展机械加工(不含电镀),配套必要的公共服务、商业商务、物流仓储等服务业。对于不在主导产业但符合产业政策的战略新兴产业优质项目,可适当引进。

功能定位:规划将涟水县经开区食品产业园建设成为国际标准、国内一流的围绕原料集散、食品制造、商贸流通、销售博览、创新研发、检测认证、文化中心全产业链的特色产业集群。

二、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空气

根据《2024年淮安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淮安市全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浓度年均浓度分别为37微克/立方米、54微克/立方米、7微克/立方米、25微克/立方米、0.9毫克/立方米、152微克/立方米。除PM2.5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值,其余污染物浓度均达到二级标准。补充监测期间,各监测点位各项监测指标均符合相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

(2)地表水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表明,七支大沟、公兴河、区内及邻近水体监测断面各项指标监测结果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3)声环境

监测期间,各监测点位的昼间、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相应的声功能区标准要求。

(4)地下水

监测期间,除D1、D4点位硫酸盐满足Ⅴ类限值外,其他各监测点位所测各项因子均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V类及以上标准。

(5)土壤

监测期间,各土壤监测点位所测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的相应类别用地筛选值要求。

(6)底泥

监测期间,园区排污口处底泥中所测的各项重金属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的风险筛选值要求。

三、环境影响预测结论

(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根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园区本次规划实施后,主要污染物SO2、NOx的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和年平均质量浓度均符合二类区环境质量标准;特征污染物桑加后的短期浓度均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

(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园区本次规划方案,正常情况下,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对区域地表水环境的影响较小。

(3)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

根据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在严格按照相关防渗技术要求进行防渗处理后,园区本轮规划的实施对周围地下水造成的影响程度较小。

(4)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

根据声环境影响预测结果,规划期园区交通噪声对区域声环境的影响较小。

四、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

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基本良好,具有一定的环境承载力,规划配套基础设施完善,能够满足园区开发建设需求,规划实施对区域环境产生的影响有限,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在严格落实本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规划优化调整建议等前提下,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不会降低区域环境功能,涟水县食品产业园依据本轮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规划的实施将会对周边环境带来一定的环境影响,为使规划实施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特此公告征询社会各界对《涟水县食品产业园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征询内容如下:

(1)公众对该规划的主要态度,持赞同或反对的意见(如反对,请简要说明理由);

(2)公众对规划实施所在地环境现状是否满意;

(3)公众认为开发区功能定位是否合理等(如不合理,请注明原因);

(4)规划主要的环境影响及希望开发区在建设中需要注意的环境问题;

(5)其他建议和要求等。

提出意见的公众请您留下姓名、详细联系方式。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途径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十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填写公众意见表(见附件),向规划实施单位或评价单位指定的地址发送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关于该规划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即时收到相关的反馈信息。

七、相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1)规划实施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员会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517-******

(2)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025-******

联系邮箱:******

八、公示期限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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