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调查地块位于临海市沿江镇道东村,地块面积为987m2。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21.******5°,北纬2************居住用地中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及《浙江省建设用******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的应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当编制调查报告。在此背景下,临海市沿江镇道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地块描述
地块名称:临海市沿江镇道东村家宴中心地块
地块面积:987m2
地理位置:临海市沿江镇道东村
地块中心经纬度:东经121.******5°,北纬28.******4°
******居住用地中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土地使用权人:临海市沿江镇道东村
土地利用现状:地块原为农田,现状为闲置空地。
******居住用地中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居民及相关负责人员,以及查阅历史卫星照片资料(GoogleEarth和天地图)得知,地块1960年-2024年地块为农田,2024年至今地块一直为闲置空地。
第一阶段调查结果结论
根据前期踏勘、资料收集及访谈,本地块历史及现状主要为农用地和空地,本******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临海市康达地质工程机械厂及临海市红光自行车配件厂有可能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为了解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现状,本地块进入第二阶段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分布。
调查布点与采样分析
在资料收集和分析、现场踏勘及访谈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本次调查共设置4个土壤采样点位(地块内3个土壤柱状点位+1个对照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16个;布设地下水采样点共4个,其中地块内布设3个地下水采样点以及地块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采集地下水样品4个。均按照相关规范完成样品检测。
土壤监测因子:
(1)GB 36600表1基本45项(包括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2)其它污染物:pH值、总铬、锌、硼、氰化物、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监测因子:
(1)GB/T 14848表1常规指标35项(包括色度、嗅和味、浊度、肉眼可见物、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氯仿、四氯化碳、苯、甲苯)。
(2)总铬、镍、硼、石油烃(C10-C40)、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乙烯,乙苯,二甲苯。
调查结果
(1)土壤
根据检测结果显示,本次土壤样品中检出指标为pH、铬、锌、硼、砷、镉、铜、铅、汞、镍,其中砷、镉、铜、铅、汞的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铬、锌未超过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居住用地筛选值”,pH值的检出浓度范围为7.27-9.37。
(2)地下水
本地块内地下水检出指标有26项,分别为肉眼可见物、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pH值、三氯甲烷、亚硝酸盐、总硬度(以CaCO3计)、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氟化物、氨氮、氯化物、浑浊度、溶解性固体总量、砷、硝酸盐氮、硫化物、硫酸盐、碘化物、耗氧量、色、钠、铁、铅、锌、锰、硼。其中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污染物为色、肉眼可见物、浊度、锰。其超标污染物色、肉眼可见物、浊度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感官性质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故对人体不构成健康风险。同时因超标因子锰为有毒有害物质,按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的要求,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根据对地块地下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锰的风险评估计算,锰各单体非致癌风险属于人体可接受水平,因此可认为地块地下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锰对人体不构成健康风险。
结论
综上,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本******居住用地中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