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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密通慧德绿色铸造有限公司绿色零碳循环一体化精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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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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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有限公司绿色零碳循环一体化精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绿色零碳循环一体化精铸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哈密工业园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中的能源资源精深加工产业区。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拟建设1条设计生产能力20.63万吨/年零碳绿氢直接还原一体化精铸生产线,生产用于风电、轨道交通领域的高纯铁铸件。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新建1套电解水制氢系统,氢气供应能力1.566亿标立方米/年;新建1套绿氢基竖炉还原铁系统,直接还原铁产量246810吨/年;新建1套高纯铁铸件系统,采用“V”法铸造工艺,电炉公称容量20吨/炉;2.储运工程:新建1座气体储罐区,新建原辅料筒仓,在铸造车间内隔出成品贮存区;3.辅助工程:新建1座除盐水站,1套封闭式冷却水循环系统,1座220千伏变电站以及办公生活区等;4.公用工程:新建一座10吨/小时燃气蒸汽锅炉用于供热,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气系统等均依托园区现有设施;5.环保工程:新建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等治理及环境风险防范等设施。项目总投资131792.21万元,其中环保总投资5319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04%。

二、根据******有限公司编制的《******有限公司绿色零碳循环一体化精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598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520号),本项目符合哈密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哈密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各系统采用工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取适用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原料预处理工序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工序废气经低压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在满足《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的基础上,企业主动落实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污染物管控,进一步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更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大气〔2019〕35号)中附件2排放限值要求。

纯氢竖炉内高温氢气还原工序产生的废气以炉顶气形式通过重力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收集后,由气力输灰系统输送至炉顶气灰仓,再经由转运小车送至原料返粉仓作为副产外售,不外排。

海绵铁压块工序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工序废气经低压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在满足《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的基础上,企业动落实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污染物管控,进一步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更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大气〔2019〕35号)中附件2排放限值要求。

熔分精炼工序使用2座熔分电炉和2座精炼电炉将海绵铁压块工序产出的海绵铁块熔融,工序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和氟化物。熔分电炉、精炼电炉产生的工序废气各自经封闭式集尘罩收集后,再经低压脉冲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2根30米高排气筒分别排放。经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中金属熔炼(化)过程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报告书》中提出的不高于5mg/m3的排放浓度值要求。

混砂、落砂、砂回收工序设置于铸造车间内封闭式砂处理间,工序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工序废气经低压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中砂处理、废砂再生过程排放限值要求。

抛丸工序设置于封闭式抛丸间,工序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工序废气经低压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中落砂、清理过程排放限值要求。

造型和浇注工序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因使用高分子薄膜、树脂砂和醇基薄膜涂料导致工序废气中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和苯系物等。工序通过保持砂箱内真空,浇注区设置半封闭集气设施,工序废气经低压脉冲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最终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造型和浇注过程排放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和苯系物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表面涂装过程排放限值要求。

燃气锅炉产生的废气中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再循环技术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报告书》中提出的不高于50mg/m3的排放浓度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通过各生产工序设置在密闭式车间内,原辅材料贮存在封闭式筒仓,筒仓仓顶接入各工段袋式除尘器,物料密闭输送、受料点和卸料点设置密闭罩,铸造车间洒水降尘等措施后,确保无组织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附录A中表A.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下各项管控措施。后续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有变化的,项目应采取措施,确保满足最新排放标准要求。持续提升在装备水平、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管控、交通运输等多方面的能力水平。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主要废水为锅炉排污水、除盐站废水和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和除盐站废水经收集后用于车间地面冲洗、厂区洒水抑尘、炉渣贮存区冷却等,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电解水制氢车间氢基竖炉车间、事故池、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提高防渗等级,加大防渗层厚度,增防渗措施可靠性。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制定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方案,定期规范开展地下水质和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设备,采用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确实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分类妥善处置。运营期产生的电解水制氢系统废电解液及原料废弃包装、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废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废催化剂、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应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单位综合处置。危废贮存场所及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七)落实电磁防护各项措施。优化变电站布局与设计,合理布置进出线方向,采用同塔双回或多回线路减少占地,在变电站周围设置混凝土围墙,将主变压器设备等包围在内,利用建筑结构屏蔽电磁场;采用新型气体绝缘开关设备(GIS),设置全封闭金属外壳结构,减少电磁场泄漏;采用多回架设技术,缩小导线间距,降低磁场强度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能力;加强源头设计把关,严格落实各专项技术规范要求;加强人员管理安全教育标准规范操作培训;加强生产车间、气体储罐区等重点区域检查,设置安全监控、可燃及毒性气体探测和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等设备,储备急救、防护等必要的应急物资;加强日常生产运营管理,定期开展巡检、保养等工作,并做好台账记录和分析;建立“单元—厂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在气体储罐区建设围堰,设置足够容积事故水池和导流系统,加强事故水池的维护,保持常空状态;加强对项目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大气、水、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要求,并严格按证排污。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在核定范围内(氮氧化物≤3.222t/a、挥发性有机物≤2.752t/a),不得超标或超总量排放

六、本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水、固体废物等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进一步提高能源循环利用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研究制定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方案,定期开展企业碳排放核查和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拓展降碳措施,建立能源及碳排放管理和监测计划,进一步降低碳排放量,确保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切实满足碳排放达峰目标要求。运行过程中落实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统筹项目新增碳排放量和本地区碳排放强度下降的约束性目标要求。

八、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州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州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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